
性福加油站深房理被罚200万!深圳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
作者:中华健康网 时间:2023-04-27 10:15 阅读:4871
读创/深圳商报记者 李佳佳
3月15日,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1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。
据悉,2021年,该局聚焦民生领域,着力加强房地产、校外培训、医疗美容、食品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互联网弹窗广告等重点领域广告执法,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利益,维护广告市场秩序,促进广告行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。
现选取2021年办理的第一批具有一定代表性、普遍性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予以公布。

一、深房理信息技术(深圳)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
当事人主要经营房产投资咨询及理财咨询服务,实行会员制,会员分为摇篮会员、V+会员,摇篮会员会费为13800元,享受终身服务;V+会员会费为3980元,享受1年期服务。当事人通过新浪微博“深房理”和
当事人发布的“树立目标、先赚一千万”等买房案例,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广告内容真实性,也无法提供相关信息或线索供行政机关予以调查核实其真伪。其行为违反了《广告法》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,严重违背党中央“房是用来住的,不是用来炒的”根本方针,且多次引发全国范围内的负面舆情,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于2021年5月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并处罚款200万元。
二、深圳市水灵子国际舞蹈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
当事人通过易拉宝宣传海报和宣传页上发布的培训广告含有“全国1000多家连锁分校,一卡通用”“包领证!包分配工作!”“全国1000多家连锁分校,一卡通用免费转校”“0基础包教包会包考证分配工作”“每天工作3小时月薪6000-10000以上”等用语。
经查,“水灵子全国校区”共有971家连锁分校,而且多家连锁分校已注销,广告宣传的全国1000多家连锁分校与实际情况不符,对消费者造成欺骗、误导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构成虚假广告;“包领证!包分配工作!”“0基础包教包会包考证分配工作”等广告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于2021年10月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并处罚款100万元。
三、时悦汇精品(深圳)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
当事人与飞亚达销售有限公司签订《特定系列腕表设计合作框架协议》,设计生产了一款飞亚达“大师系列百年红船特别款”的腕表,该款腕表表底盖上标注“红船”字样及“红船”标志图案。2021年3月16日至4月22日期间,当事人通过企业官网以及京东、天猫电商平台发布广告对该款腕表进行营销宣传,并在网页上发布含有“历经百年已成时代巨擎、飞亚达推出百年红船特别款腕表”等广告内容。
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九条的相关规定,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于2021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,并处罚款60万元。
四、深圳市福田区讯得达教育培训中心违法广告案
当事人接受深圳新哲书院的委托,在应知或者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违法情况下仍利用其运营、管理的网站为深圳新哲书院发布含有“培养了深圳首个哈佛、MIT以及斯坦福大学”“世界顶尖名校保签计划,根据学生的入学测试保签美国常春藤名校&英国剑桥牛津”“若未能被保签大学录取,可免费重读一年,重新申请”等虚假违法内容的广告,且广告中使用学生的姓名、照片、成绩、录取院校等进行宣传。
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四条第一款、第九条第一款第(三)项的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(一)(三)项规定,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七条第(一)项、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,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于2021年10月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并处50万元罚款。
五、深圳市怡亚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
2019年4月4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,当事人作为广告主、广告发布者,利用
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第(一)项规定的服务不存在,以虚假的内容欺骗、误导消费者的情形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构成虚假广告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于2021年7月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并处50万元罚款。
六、深圳市中泉钱币文化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
当事人于2021年1月15日在
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九条第(七)项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七条第(一)项之规定,深圳市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综合执法局于2021年3月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停止发布广告,并处罚款30万元。
七、深圳市罗湖区天天进教育培训中心违法广告案
当事人主要从事初中学科类培训工作,通过自建网站和现场海报发布含有“深圳中考复读第一品牌”“深圳最优秀的中考复读品牌”“中考复读天天进最佳、中考提分天天进最快、课外辅导天天进最好”等绝对化用语广告,且在广告中使用学生的姓名、成绩、排名、录取学校等进行宣传。
当事人利用其自建网站发布“2020中考咨询入口”弹窗广告,关闭后每隔20秒会再行弹出,无法确保一键关闭。
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九条第(三)项、第二十四条第(三)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七条第(一)项、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(六)项、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于2021年10月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消除影响,并处罚款20.59万元。
八、深圳雷炎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
当事人在其公司的MOTI魔笛
作为电子烟行业头部品牌之一,MOTI魔笛将携超大杯换弹雾化器MOTI▪C、智能POD MOD产品MOTI▪X等多款新品亮相此次展会”等内容。根据《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,当事人生产的MOTI魔笛牌电子烟属于烟草制品,应当适用烟草广告的有关规定。
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法发布烟草广告行为,依据《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七条第(四)项的规定,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于2021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广告,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并处罚款20万元。
九、烯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
当事人于2021年3月8日在其新浪微博“烯旺科技”发布了一篇题为“石墨烯行业首次颁布“工匠奖”,烯旺科技成首个获奖企业”的文章,宣称:正是由于烯旺科技的匠心匠艺,自2015年诞生以来,烯时代产品广受市场的欢迎和认可,口碑广为传播,相继被评选为“深圳知名品牌”、国货精品“十佳创新品牌”,并入选“深圳手信”礼、深圳市政府“外事礼品”,专供外事活动代表深圳赠予外宾。当事人利用微博宣称其产品入选深圳市政府“外事礼品”,专供外事活动代表深圳赠予外宾,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了国家机关的名义或者形象。当事人新浪微博“烯旺科技”上发布的文章都是公司员工自己编辑和发布的,广告费用无法计算。
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九条第(二)项 的规定,构成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义或者形象的违法行为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七条第(一)项规定,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于2021年7月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并处罚款20万元。
十、深圳市泰德佳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
深圳市泰德佳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其自有网站内发布含有“性别选择 可选择宝宝性别,移植多个胚胎: 龙凤胎,双胞胎……”“实验室的医生会监测受精卵的染色体,男性为23XY,女性为23XX胚胎的性别选择在移植到女性子宫” 等内容的广告。
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》第三十五条、《母婴保健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、《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》第三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七条第(五)项之规定,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于2021年9月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以上广告,并处罚款20万元。
十一、深圳实惠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
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中发布了“治疗癌症、增强人体抗病免疫功能、调节身体健康、提高人体免疫力、抑制肿瘤、抗衰老”等宣传内容,并在宣传海报栏中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宣传。
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九条的规定,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于2021年10月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并处罚款20万元。
十二、深圳市盐田区玛宣尼护肤造型店违法广告案
当事人在服务项目“面部原液”广告宣传中含有“纯天然植物种子与现代生物科技的最新成果,采用全球最先进的提取技术……”等描述,在“中草药膜”项目广告宣传中含有“中草药膜是一种在人体特定部位通过用泥药热灼和熨烫刺激,以达到治病防病的治疗方法……”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。经查,当事人为从事美容服务的个体工商户,不具有医疗机构资质。
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九条第(三)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八条第(二)项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于2021年3月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,并处罚款10万元。
十三、深圳乐普智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
当事人主要从事“制氧机”“额温枪”等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与销售。当事人通过
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,根据《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二十六条第(三)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(十四)项的规定,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稽查局于2021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并处罚款10万元。
十四、深圳市盛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
当事人在其
以上广告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真实性,与实际情况不符,会对消费者产生欺骗、误导,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第(五)项规定的虚假广告情形。
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于2021年8月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,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并处罚款4万元。
十五、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黄贝分店违法广告案
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大门上以张贴海报的形式发布的药品广告含有“希爱力、性福加油站、呵护前列腺、一药两用”等内容。
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。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,积极配合调查,主动改正违法行为,且日常经营中严格执行凭处方销售“希爱力”处方药的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七条第(二)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条第二款、第六条、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于2021年8月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,消除影响,并处罚款2万元。
十六、深圳市亿祥云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
当事人在1688网站开设 “深圳市亿祥云天科技有限公司”销售“学生小风扇usb迷你电扇”,其产品广告中含有“外观设计专利,专利号:ZL 2”等内容。经查,该专利由于未缴年费已经终止失效。
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(三)项的规定,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于2021年10月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,并处罚款1万元。
审读:喻方华
